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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消防头盔产品标准换版的通知
  • 2016-06-20 14:09
  • 各消防头盔产品生产企业:

    新修订的公安行业标准GA44-2015《消防头盔》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我中心组织专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消防装备产品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产品》(CCCF-XFZB-01)中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消防头盔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消防头盔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设计、工艺及采购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其生产和检验设备配置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等有关过程满足新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消防装备产品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产品》(相关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头盔产品质量符合GA44-2015《消防头盔》的标准要求。

    二、工作程序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生产企业可直接向我中心分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申请按照GA44-2015《消防头盔》进行全项型式试验。

    2、各分包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型式试验的同时,应确认新标准下的产品特性文件。检验结束后,将检验报告和确认后的产品特性文件及时上报我中心。

    3、型式试验通过后,各生产企业可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http://114.112.48.186/newoa/)向我中心提交证书换版申请。为减轻企业负担,我中心仅进行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换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消防头盔产品新标准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换发证书后,我中心将适时安排工厂监督检查,对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将保持其强制性认证证书,对未通过监督检查的生产企业,将暂停或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4、2017年3月1日,我中心将统一注销旧版产品标准消防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同时删除“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的有关证书信息。

    三、对于首次申请消防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委托单位,即日起,可按GA 44-2015《消防头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CNCA-C18-04: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消防装备产品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产品》及相关修订内容向我中心委托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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