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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二)
生产、销售流向的通知
各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二)CCC获证企业:
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建立并落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经核查,我中心发现部分获证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上报生产、销售流向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对CCC获证产品一致性控制和质量跟踪管理,现将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二)生产、流向信息上报要求通知如下:
1、自通知之日起,各获证企业应将本单位自获证之日起至今,已销售、安装的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二)的生产、流向情况填入附表,并于2016年9月23日16时前将附表的电子版通过“认证委托业务系统”以留言附件方式发送至认证业务处。
2、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请各获证企业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最终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单位、用户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3、按照《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第8.5.2.1(10)的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周期内超过六个月未生产的,应主动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暂停申请;按照《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第8.5.1.1(3)的规定,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应主动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注销申请;按照《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第8.5.3.1(9)的规定,未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我中心将对证书予以撤销处理;
4、对于接到本通知后,仍然不按要求落实《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上报生产、销售流向的,我中心将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视具体情况对证书予以处理。
联系人:翁亮亮、张蕾
联系电话:010-87276298